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对基础设施投资确实应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但只有带动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技巧的沿线国家投资,才能最终解决目前巨大资金缺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投资,哪些属于援助性质,哪些属于开发性质,哪些属于商业性质。虽然在初期中国可以根据自己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把援建作为投资的主要部分和考虑,但是,在整体上我们应该遵循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确定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基于这一根本的出发点,面对目前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我们应该遵循经济规律,从全局着眼,从国别入手,通过与投资所在国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来规避和尽量降低投融资风险,基本的途径就是加强和深化与东道国的金融合作。
目前针对“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的研究和政策建议,多集中于如何开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平台进行融资,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或建议建立各种基金,或建议如何利用沿路国家的各种基金建立共同开发机制,这些金融合作的建议对于解决资金缺口,发挥国际金融机构强大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能力,加强国家间的金融联系,开展沿路国家的金融互助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和可行的措施,但是,对于具体到如何防范项目的投资风险,需要考虑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这就需要从如何吸引东道国这一特定的和核心投资受益主体参与投资的思路出发,通过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形成共同的投资主体,同舟共济,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来自于东道国的各种风险。
积极吸引东道国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依靠国内投融资和依靠国际金融机构投资相比,最大的好处在于将共同的利益关系“焊接”在具体的项目上,从而有利于项目的整体运作与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与营商环境实现内在的对接,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和经营失误,有利于项目的本土化,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层次与东道国开展金融合作。
1、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金融合作
国家信用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信用,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的国家政局和财政状况堪忧,就使得国家信用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但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路线是必经之路,并且,“一带一路”的愿景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整体规划能否实现,不能出现“断头路”和“断线路”,所以“一个都不能少”就决定了必须对沿线所有国家进行投资,其中有些国家特别是节点国家和重要的战略要冲所在国,中国必须参与投资。为此,应该加强与投资所在国政府的金融合作,以减少国家信用的风险。首先,在合作项目上要尽量与这些国家正在实施的发展战略实现对接,目前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出了自己的经济与国际合作发展战略,例如,俄罗斯主导的“欧亚联盟”、哈萨克斯坦的“光明之路”、蒙古国的“草原丝绸之路”、土耳其的“中间走廊”、越南的“两廊一圈”等。与这些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有利于获得政治上的支持,得到相应的政策倾斜;其次,这些国家在实施本国战略方面,也有相应的本国财政资金的安排,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更容易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投资;此外,在推进过程中也容易获得本国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所以,应开展政府间的金融合作,通过磋商谈判,争取政府资金参与相关项目的投资或提供财政担保。
2、加强与东道国企业的金融合作
与东道国企业的金融合作,是规避投融资风险的主要领域,在直接投资领域占有主导地位。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投资,所需融资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国内银行(以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信贷银行为主)的贷款,但是,目前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投资比较少,且主要是国有企业参与投资。今后,要通过政策引导,结合推进PPP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以股权融资方式吸引东道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股权融资可以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佳配置,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是最能够将东道国投资者利益紧密融合在一起的融资合作方式,也是规避投融资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对于走出去的国有企业而言,还可以结合国企改革,通过吸收东道国资本入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3、与东道国居民开展金融合作
基础设施建设的最终受益者是本国的居民,一般而言,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居民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和消费的边际效用要大于基础设施发达国家的居民,所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那些不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会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欢迎,这是开展与东道国金融合作的民意基础。同时,基础设施投资虽然投资周期比较长,但是,由于基础设施一般采取特许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相比较与其他投资风险较小,收益长期稳定,对于民间投资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的发行市政债券的成功经验,可以运用到“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政府或企业发行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众筹”,同时,也会因东道国居民的广泛参与,对东道国政府形成来自民间的信用压力,倒逼东道国政府支持投资项目,以减少因政治原因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在这方面,2014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提出了中国将取消境内企业、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扩大了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
(本文刊载自“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一带一路”投资与安全研究报告(20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