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 | English
| 在线投稿 |
当前位置:  PG电子 > 观点 > 正文
肖本华:监管层应加大处罚超比例持股违规行为
日期:2016-06-29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苏诗钰

       日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2015年证监会稽查执法的情况,对超比例持股立案检查53起,案件数量维持高位。有关专家表示,除了监管层加强监管外,股东更应该自律,加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持市场秩序。

  我校浦东研究院执行院长肖本华在采访时表示,市场出现超比例持股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超比例持股行为比较隐蔽,难以查处。二是根据目前《证券法》,最高罚款60万元,违法的收益大,而成本低。

  “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发现超比例持股行为。同时,监管层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超比例持股违法的成本,严惩超比例持股者。”肖本华表示。

  据悉,20159月份,证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查处。涉案违法超比例减持金额最高为1.83亿元,违法减持比例最高3.83%,罚款总计2842万元。

  “涉案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较中小股东而言,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大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事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关专家表示。

  国泰君安某分析师告诉记者,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毫不知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具有信息优势,应当依法戒绝违规交易,否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应披露时不披露,当限售时仍减持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层多次强调要强化监管本位,防范市场风险。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责任,公开透明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必须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公司,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点击率:    编辑:宣传部(N新闻网)
相关信息
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暨风险防范会议在我校举行 参事工作室开展长三角金融协同与监管调研
我校教师参加宏观经济与企业微观行为研讨 【第一财经】互金监管再升级,大标平台何去何从
【证券日报】上海自贸区金融综合监管全面铺开 P2P成重点监测金融... 陈晶莹:互联网金融应分级监管
上川路校区: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 文翔路校区: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 中山西路校区: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
沪ICP备09005481号-4 CopyRight ©2015-2016 版权所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